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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發布聲明稿,釐清代幣發行於證券法之適用疑義
類  別 其他關聯議題
區  域 加拿大
年  度 107
作  者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

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https://www.securities-administrators.ca/

發佈日期 2018-09-10

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因應貨幣或代幣之發行於正券交易法之適用疑義,於2018年6月11日發布CSA Staff Notice 46-308聲明稿,處理有關代幣發行於證券法之適用疑義。本聲明稿說明先前之聲明CSA Staff Notice 46-307 Cryptocurrency Offerings (SN 46-307)已表示首次代幣眾籌(ICO或ITO)可能涉及證券之交易。此乃首次代幣眾籌含有投資契約,故這些產品可能被視為金融衍生產品(derivative)。此外,本聲明稿亦說明所謂代幣(utility token)係指具有單一或複數之特定功能,如可供持有者透過區塊鏈科技取得或購買服務或資產,並指稱本聲明稿係為處理以下兩者有關代幣發行之情形:

  • 當代幣之發行可能或未有涉及證券之發行
  • 當代幣之發行係透過數個步驟所組成

本聲明稿臚列出如何判斷代幣之發行究竟是否認屬投資契約之參考標準,並提出舉例供投資人留意,如該發行是否涉及金錢之投資、是否有期待利益、是否涉及他人之貢獻。根據證券管理委員會之經驗,許多稱為「代幣」(utility token)之代幣發行,往往都涉及投資契約,並強調代幣之功能(utility)並不單方面影響該代幣之發行是否應認屬證券之判斷。部分代幣之發行係於加密交易之交易平臺運作,如去中心化、P2P之區塊鏈平臺,然對於平臺或二級市場之控制力或影響力並不影響此代幣是否認屬證券之判斷。

本聲明亦指出,當代幣之發行係透過數個步驟所組成時,即便該代幣具有特定功能,該購買人於第二或第三步驟取得之代幣仍可能被視為證券,因該代幣已具有類證券之性質,如利潤共享。據此,發行人即應遵守證券相關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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