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共享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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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 歐洲 |
年 度 | 2017 |
組織機構名稱與網址 | 歐盟法院 https://europa.eu/european-union/about-eu/institutions-bodies/court-justice_en |
發佈日期 | 2017-02-23 |
歐盟法院於2016年11月29日由最高法院開庭審理UBER案,本案將決定UBER於歐盟區域範圍內的服務性質,而交通運輸服務(transport service provider)或資訊平台服務(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 provider),甚或綜合服務的性質判斷,也將影響UBER日後於歐盟應遵守之法律規定。
UBER 2012年開始於歐盟區域提供共乘服務,遭遇歐盟會員國當地政府、運輸服務業者反對聲浪(2014年西班牙禁止UBER營運;2016年法國各地計程車公會對UBER進行抗議遊行,同年法國政府認定UBER為非法交通營運,判處罰鍰),擔心UBER不受當地運輸服務業者安全規範等約束,會造成不公平競爭。
UBER於本案主張其性質為資訊平台服務提供業者,並認為UBER共享經濟的目標與歐盟減少歐洲各國交流壁壘之宗旨一致,在網際網路統一市場上,將有助減少歐洲市場壁壘。判決預計於2017年作成。